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: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之争——乙公司诉甲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

承办律师:


戴雪静律师


一、案件背景

2018年4月,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就某房地产项目签订了两份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,引发后续长达三年的法律争议。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当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并存时,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?尤其是涉及2000余万元人工费调差的认定问题,更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。

二、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

1. 第一份合同(410合同)

2018年4月10日,双方签署首份施工合同(下称“410合同”),在《专用条款》中已约定工程价款、人工费调整范围等条款。该合同未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但双方实际按此合同履行施工义务,直至工程竣工验收。关于真实履行问题,有《付款申请单》、《工程洽商记录》、《结算书》等诸多文件予以证实。

2. 第二份合同(428合同)

2018年4月28日,双方再次签订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(下称“428合同”),并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。备案合同中,人工费调差条款的约定有适用《通用条款》的可能性。  

三、争议焦点

工程竣工后,双方对结算依据产生分歧:

原告乙公司主张:应按备案的428合同结算,要求追加人工费调差2000余万元,理由为备案合同具有法定效力,且行政主管部门已认定甲公司存在“黑白合同”问题。

被告甲公司抗辩: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未备案的410合同,该合同明确限定了人工费调整范围,且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项目,410合同合法有效;428合同仅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“手续合同”,并非真实意思表示。

争议升级后,乙公司于2021年9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,以甲公司签订“黑白合同”为由要求主管部门给甲公司施压。主管部门随即下发整改通知书,要求甲公司纠正违规行为。迫于行政压力,甲公司于9月8日发函同意按428合同结算,但诉讼中又撤回该意思表示,称其“受行政错误指导”,且诉讼中的妥协不构成法律承诺。 

四、诉讼历程与裁判观点

本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,裁判核心围绕“合同真实性”与“备案效力”展开:

1.一审法院((2021)津01民初1013号)

法院查明:

- 工程履行期间,双方始终按410合同支付进度款、进行工程变更,且无证据表明428合同被实际履行。

- 甲公司提交的洽商记录、财务凭证等均与410合同条款吻合。 

- 尽管428合同已备案,但备案行为本身不改变合同效力,关键在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。甲公司虽曾发函同意按428合同结算,但该行为发生于诉讼期间,属“为达成调解作出的妥协”,依法不得作为不利自认。

判决结果:

支持甲公司主张,认定410合同为双方真实履行依据,驳回乙公司人工费调差请求。

2. 二审法院((2023)津民终92号)

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:

- 案涉工程非强制招投标项目,未备案的410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

- 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428合同被实际履行,仅以备案为由主张适用,缺乏事实基础。

- 甲公司虽曾发函同意按428合同结算,但该行为发生于诉讼期间,属“为达成调解作出的妥协”,依法不得作为不利自认。

判决结果:维持原判。

3. 最高人民法院((2023)最高法民申1680号)

最高院裁定: 驳回乙公司再审申请。  



2025/3/13 10:14:17 shenlun